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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南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4-11-14 [来源]:互联网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,贯彻“集中报送、重点建设、立项拨款、招标采购、效益评估”的经费使用原则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立项管理办法

第二条 理想范围如下:

1. 新建或改建实验室项目;

2. 新开设或改进实验教学项目;

3. 教学仪器设备的扩充或更新项目;

4. 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项目;

5.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。

第三条 立项原则如下:

1. 把我经费使用方向,使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更科学、合理,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投资效益,改善实验室设备条件,促进实验室建设发展,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

2. 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要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,与学校各专业发展方向及实验教学培养目标一致。在申请与核定经费额度时,既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,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,做到综合平衡,确保重点,兼顾一般。

3.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应优先考虑学校建设重点与投资效益,将收益大、见效快,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项目建设的重点。要分析设备投入后的利用率及利用效益。

4.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各学院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,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。

5. 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,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。注意形成教学、科研、开发等各项功能的合理配置,发挥优势,形成特色。

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:

1. 每年一月、六月各学院提出项目申请,并提交论证报告到教务处;

2.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,并提出初审意见;

3. 在项目审核会议基础上,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;

4. 填写《闽南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申请书》;

5. 主管院长审批,交教务处备案;

6. 学校计财处对立项项目列出专项。

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控

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由中级及以上实验室主任或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担任,主要职责是:

1. 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按建设要求完成所有建设任务;

2. 定期向教务处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;

3. 项目完成后,组织实验室人员准备验收材料和仪器设备测试;

4. 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实验教材、讲义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。

第六条 教务处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实施监控:

1. 按照《闽南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申请书》的要求,监控项目的实施情况;

2.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额度进行设备购置计划安排,不得突破项目经费额度,以维护立项项目的科学性与严肃性。项目建设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报《闽南理工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》,并由教务处审核,单价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组织专家论证;

3. 经费开支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及学院的负责人签字,教务处才能再符合建设要求下执行审批手续;

4. 教务处对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;

5.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预料而又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,或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严重偏差,教务处有权调查或终止项目的实施,并及时将问题上报主管校长;

6. 对于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,教务处有权取消其实验室建设工作量。

第四章 项目验收、评估

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,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,验收的步骤如下:

1. 项目完成后,由项目执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;

2.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立项申请报告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,对项目执行情况、指标完成情况、试用情况、经验及存在问题作出简明、具体总结。编写实验室教学大纲、实验教材、讲义和实验指导书,调试好仪器设备。

3. 教务处在接到验收申请两周内,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。验收分为两个阶段,第一阶段主要验收项目所需要的设备是否到位,建设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,设备安装、调试、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,提出验收意见。第二阶段为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,时间安排在一年后,主要考察项目用于实验教学的效果如何,是否达到项目要求,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。

4.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,应限期责成项目执行单位整改、整改完成后进行二次验收。

5. 验收和评估结束后,验收与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归档,作为今后投资及实验室评估的依据之一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