闽南理工学院关于严肃教师工作纪律通知
为严肃纪律,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树立教育良好形象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以下规定:
一、教师工作纪律
1、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论及行为。
2、不准私自违规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。
3、不准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收费培训班。
4、不准私自有偿或要求学生到指定购买教辅资料、复习资料、各类考试模拟试题(卷)、考试辅导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资料等。
5、不准以各种名义、形式收受或索要学生财物。
6、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、上网聊天、炒股、玩游戏以及其他形式的非组织娱乐活动。
二、教师违反工作处理办法
违反第1条的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违反第2、4条的,全额退还所收费用,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违反第3条有非法收入的,退还学生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违反第5、6条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、直接领导予以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;造成不良影响且后果严重的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。
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,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党纪处分。
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三、其它
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。
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。
闽南理工学院人事处
2017/10/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