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> 教学管理 >> 正文

关于严肃教师工作纪律通知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10-17 [来源]:

闽南理工学院关于严肃教师工作纪律通知

 

 

为严肃纪律,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树立教育良好形象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以下规定:

一、教师工作纪律

1、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论及行为。

2、不准私自违规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。

3、不准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收费培训班。

4、不准私自有偿或要求学生到指定购买教辅资料、复习资料、各类考试模拟试题(卷)、考试辅导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资料等。

5、不准以各种名义、形式收受或索要学生财物。

6、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、上网聊天、炒股、玩游戏以及其他形式的非组织娱乐活动。

二、教师违反工作处理办法

违反第1条的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
违反第2、4条的,全额退还所收费用,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
违反第3条有非法收入的,退还学生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
违反第5、6条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。

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、直接领导予以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;造成不良影响且后果严重的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。

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,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党纪处分。

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
三、其它

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。

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闽南理工学院人事处

2017/10/17